1. 各种茶叶的执行标准
不同的茶叶等级分类办法也是不同的,提现的是茶叶的质量,等级越低越好,茶叶的等级是根据国家标准《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对茶叶的条索外形、色泽、整碎、净度、内质、香气、滋味醇厚度、汤色、叶底来分类。下面就为大家介绍茶叶的等级划分。茶叶的等级划分,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1级、2级、3级....9级,特级
2. 八项规定茶叶标准 小罐茶
小罐茶去年销售20亿!网上称每个炒茶师傅每天炒茶1466斤
3. 综观有关茶叶标准中的国家标准
GB/T 23205-2008 茶叶中448种农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3204-2008 茶叶中519种农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193-2008 茶叶中茶氨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729-2008 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23376-2009 茶叶中农多残留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379-2009 水果、蔬菜及茶叶中吡虫啉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176-2003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23776-2009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5009.57-2003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 八项规定国有企业茶叶购买标准
国有企业购买烟酒可以报销。购买烟酒的费用都是用于招待外来客人,如洽谈业务等,可以在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是按照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和一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以年度提取额为标准,不能超额使用。
5. 茶叶的标准
一、汤色清透。首先是醒茶(洗茶)的汤水必须是清透明亮。
二、润口好。用普通的小型茶杯,三杯入口必须是舌头生津。
三、回甘好。饮用三杯后,喉咙必须有该类茶特有气息的回甘。
四、气味醇正。不同品类的茶有不一样的气味特性,气味的醇正程度决定其品质高低。
五、香气持久。香气的持久程度是判别其品质高低的重要因素。
6. 茶叶标准与法规
茶叶要有企业生产标准的,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和有关茶叶卫生法规、标准制定出相应的企业生产标准。
7. 茶叶国家标准48项
办公用茶是指在办公区域内为接待与工作有关来访人员以及组织召开会议时提供使用的茶叶,不得变相作为福利进行分配发放。
本着保障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购买办公用茶以普通茶叶为主,不得购买高档茶叶,可参照区级机关会务用茶购买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元/斤,同时要建立茶叶领取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8. 八项规定 茶叶标准
经过外形、内质的审评,依据黄茶品质标准,正确判断黄茶的品质等级或优次。黄茶内质审评与其他茶内质审评-样评汤色、香气、滋味和叶底4项因子。(一)汤色主要从色度、亮度和清浊度3方面去区分。
经过外形、内质的审评,依据黄茶品质标准,正确判断黄茶的品质等级或优次。
黄茶内质审评与其他茶内质审评-样评汤色、香气、滋味和叶底4项因子。
(一)汤色主要从色度、亮度和清浊度3方面去区分。汤色在某种程度上反映黄茶的品质优次。
1.色度 看是否呈正常色。黄茶要求微黄、黄亮的汤色,黄大茶要求深黄色。绿色、褐色、橙色和红色均不是正常的色泽。再看是否劣变。黄茶具橙色或红褐色都是劣变的汤色,茶汤带褐多系陈化质变之茶。
2.亮度 指亮与暗的程度。亮者质高,暗者质次。
3.清浊度 质地正常的黄茶汤色清澈。黄茶好的汤色应该是杏黄(黄芽茶)、黄亮(黄小茶)、深黄(黄大茶)明亮者为佳;汤色浑浊是闷黄过度产生劣变的茶。
(二)香气黄茶的香气不似绿茶的清鲜浓郁而带熟栗香(黄小茶)或甜兰香(黄芽茶),而是多带焦豆香(部分黄小茶、黄大茶)。一般黄茶香高浓带火旺香气,部分黄小茶亦带兰花香气。
黄茶评审香气,同样要评3项:①是否纯正;②香气的高低;③香气的长短。部分黄小茶用烟熏,要求带松烟香(如沩山毛尖);多数黄茶要求高火香,外形有鱼子泡,这种火香应视为正常的母质特征,香气要浓高持久。若具绿茶的鲜香、红茶的甜香者,都六是正常的黄茶香。黄小茶的栗香火旺、黄大茶的焦粗香可视为正常。
(三)滋味黄茶滋味的特点是醇而不苦、粗而不涩。正是由于这种滋味,迎合了大批消费者的口味。与其他茶一样,黄茶的滋味从纯异、浓淡、强弱、鲜滞等方面予以评定。黄茶滋味的醇是其基础滋味。这种醇和不似绿茶或红茶的醇和,而是入口醇而无涩;不似绿茶呈现的极快的爽,不似红茶呈现的极快的强,而是吐出茶汤后回味甘甜润喉,别具一味。君山银针有黄针也有绿针2种规格。黄针的滋味醇浓,绿针滋味鲜醇。从回味上评,前者快而甘;后者略慢而鲜爽,回味长。
(四)叶底黄茶叶底从嫩度、色泽、匀度3方面来评定优次。
1.嫩度 从芽与叶的含量、硬软、厚薄、摊卷程度予以区分。其嫩芽多和厚、软、摊者为好茶,其硬、薄、卷而不散摊的叶底是低级茶的象征。
2.色泽 叶底色泽看色度和亮度。黄茶叶底要黄亮,有绿有红都不是好黄茶的叶色。黄而亮,不能暗。黄茶叶底暗可能是闷黄时温度过高、时间太长造成的。
3.匀度 看叶底的匀齐度。看是否有“公孙茶”、“父子茶”,1芽1叶的黄小茶中亦可能夹杂1芽3叶的较老芽叶,或夹杂对夹叶、单片等。叶底要求老嫩一致,色泽匀齐。
9. 八项规定对茶叶标准的规定
《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0. 八项规定对茶叶标准的要求
安吉白茶标准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而制定。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33/T 377.1~.4-2002《安吉白茶》。
本标准与DB33/T 377-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照GB 17924-1999对标准文本结构作了调整和修改。
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条文。
将DB33/T 377.1-2002、DB33/T 377.3-2002两部分标准内容简化后与DB33/T 377.4-2002合并成本标准,DB33/T 377.2-2002改为资料性附录。
增加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要求。
修改了"安吉白茶定义",增加"白叶一号""精品""龙形""凤形"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产品的分类,将产品分为龙形、凤形两类。
产品分级改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四个等级,同时相应增加了感官品质指标。
理化指标中水分、水浸出物分别修改为≤6.5%、≥32%。
取消原标准卫生指标中"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氰戊菊酯"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感官品质审评、方法、判定规则、包装容器和材料的具体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吉县农业局、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建红、官树春、张乐琴、杨美红、陈有才。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377-200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安吉白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吉白茶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安吉白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2003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2002 茶 取样
GB/T 8304-2002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2002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2002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0-2002 茶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2002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4-2002 茶 游离氨基酸总量测定
GB/T 8321.1~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NY/T 787-2004 茶叶感官评审通用方法
SB/T 10035-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DB33/T 479-2004 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位于北纬30°23'~30°52',东经119°14'~119°53',即浙江省安吉县所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安吉白茶
产自本标准第3章范围内,采自"白叶一号 "茶树鲜叶,经加工而成并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茶叶。
4.2
白叶一号
灌木型,中叶类,主干明显,叶长椭圆型,叶尖渐突斜上,叶身稍内折,叶面微内凹,叶齿浅,叶缘平,中芽种,春季新芽玉白,叶质薄,叶脉浅绿色 ,气温>23℃叶渐转花白至绿。
4.3
精品
条直显芽,芽壮实匀整,嫩绿,鲜活泛金边,汤色嫩绿明亮,香气鲜嫩持久,滋味鲜醇甘爽,叶白脉翠,一芽一叶初展,芽长于叶。
4.4
凤形安吉白茶
按条型茶加工工艺制作成的安吉白茶。
4.5
龙形安吉白茶
按扁型茶加工工艺制作成的安吉白茶。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地处浙江省西北部天目山北麓,地势由西南崛起向东北倾斜,中部低缓,构成三面环山,东北开口的箕状盆地。气候属北亚热带南缘季风气候区,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常年平均气温15.5℃,平均无霜期226d;最冷一月份平均气温-1℃~3℃;年降雨量约1510mm,相对湿度80%左右;年日照时数2000h。区域内山地资源丰富,植被覆盖率达73%,森林覆盖率达69%;多为山地丘陵红黄壤,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高,土壤pH值4.5~6.5。
5.2 品种
无性系茶树良种白叶一号。
5.3 苗木
苗木插穗应来自于白叶一号母本园,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苗木质量要求
级别苗高 cm茎粗 mm根长 cm着叶数 片一级分枝数目苗木纯度检疫性病虫害
Ⅰ>30>3.0>12>81~2100%不得检出
Ⅱ30~203.0~1.812~48~61~0100%不得检出
Ⅲ<20<1.8<4<6099%不得检出
5.4 栽培技术
栽培技术参见附录B。
5.5 茶叶采摘
5.5.1 采摘标准
采摘标准为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三叶。
5.5.2 采摘要求
按标准适时采摘 ,不采病虫叶,不采冻伤叶。
5.6 茶叶加工
5.6.1 加工环境与设备
加工环境与设备应符合DB33/T 479-2004 的规定。
5.6.2 加工工艺
5.6.2.1 凤形安吉白茶
加工工艺为摊青→杀青→理条→搓条初烘→摊凉→焙干→整理。
5.6.2.2 龙形安吉白茶
加工工艺为摊青→青锅→摊凉回潮→辉锅。
5.7 技术指标
5.7.1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龙形安吉白茶、凤形安吉白茶两类。
5.7.2 产品分级
产品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共四个质量等级。
5.7.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感官品质
级 别:外 形
汤 色
香 气
滋 味
叶 底
龙 形、凤 形
精品扁平,光滑,挺直,尖削,嫩绿显玉色,匀整,无梗、朴、黄片条直显芽,芽壮实匀整,嫩绿,鲜活泛金边,无梗、朴、黄片嫩绿明亮嫩香持久鲜醇甘爽叶白脉翠,一芽一叶初展,芽长于叶
特级扁平,光滑,挺直,嫩绿带玉色,匀整,无梗、朴、黄片条直有芽,匀整,色嫩绿泛玉色,无梗、朴、黄片嫩黄明亮嫩香持久鲜醇叶白脉翠,一芽一叶
一级扁平,尚光滑,尚挺直,嫩绿油润,尚匀整,略有梗、朴、黄片条直有芽,较匀整,色嫩绿润,略有梗、朴、片尚嫩绿明亮清 香尚醇厚叶白脉绿,一芽二叶
二级尚扁平,尚光滑,嫩绿尚油润,尚匀,略有梗、朴、黄片条直尚匀整,色绿润,略有梗、朴、片绿明亮尚清香 醇 厚叶尚白脉翠,一芽二、三叶
5.7.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
水分(Moisture). %≤6.5
碎末和碎茶(dust and broken tea). %≤ 1.2
总灰分(Total). %≤ 6.5
粗纤维(thick fiber) %≤10.5
水浸出物(Water extract). %≥ 32
游离氨基酸总量(free amino acids)(以谷氨酸计). %≥5.0
5.7.5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卫生指标
项 目指 标
铅(以pb计),(mg/kg) ≤5.0
氯氰菊酯,(mg/kg) ≤20
溴氰菊酯,(mg/kg) ≤10
顺式氰戊菊酯,(mg/kg) ≤2
氟氰戊菊酯,(mg/kg) ≤20
杀螟硫磷,(mg/kg) ≤0.5
氯菊酯,(mg/kg) ≤20
乙酰甲胺磷,(mg/kg) ≤0.1
每100g大肠菌群,(coliform bacteria).个 ≤3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茶叶生产中使用。
2.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抽检工作需要调整。
5.7.6净含量允差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GB/T 8302-2002审评规定执行。
6.2 感观品质评审
按 NY/T 787-2004 茶叶感官评审通用方法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
按GB/T 8304-2002规定执行。
6.3.2 灰分
按GB/T 8306-2002规定执行。
6.3.3 粗纤维
按GB/T 8310-2002规定执行。
6.3.4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2002规定执行。
6.3.5 碎末和碎茶
按GB/T 8311规定执行。
6.3.6 游离氨基酸总量
按GB/T 8314-2002规定执行。
6.4 卫生指标
6.4.1 铅
按GB/T 5009.12-2003规定执行。
6.4.2 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46-2002规定执行。
6.4.3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和喹硫鳞
按GB/T 5009.20-2003规定执行。
6.4.4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1.2交收(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和标识。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7.2 组批
产地抽样以同期加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茶叶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抽样以同一产区、同一规格、同一厂家、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7.3 抽样方法
按GB/T 8302-2002规定执行。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3 除卫生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取 样复验,复验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感官指标不符合明示质量等级,但符合次一级要求的,判定该等级合格;按次一级仍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8.1.2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8.2 标签
安吉白茶销售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3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SB/T 10035-1992的规定。
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5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或冷藏,库房温度以5℃至8℃为宜,仓库周围应无异气味污染。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栽培技术
B.1定植
B.1.1 时间
a)春季定植:2月中旬~3月上旬。
b)秋季定植:10月下旬~11月下旬。
B.1.2 密度
a)单条播:行距130cm,株距30cm,每穴茶苗2株~3株,每公顷苗数4.5-5万株。
b)双条播:大行距150cm,小行距40cm,株距30cm,每穴茶苗2株,每公顷基本苗数6~7.5万株。
B.1.3 底肥
按茶行开种植沟,深50cm,宽60cm,种植沟内施底肥,每公顷施栏肥或青草等有机肥30t~50t,加饼肥1.5t~2.0t,施后覆土,间隔半月后种植。
B.1.4 栽种
根据种植规格,按规定的行株距开好移植沟或定植穴,现开现栽。栽植时覆土至根颈处,压紧,随即浇足"定根水"。
B.2 树冠管理
B.2.1 定型修剪
定型修剪一般分三次完成,修剪时间:第一次在茶苗移栽定植时进行,剪口离地15cm~20cm;第二次在定植后一年进行,在第一次剪口上提高10cm~15cm;第三次在春茶后进行,在前次剪口基础上提高10cm~15cm。
B.2.2 深修剪
深修剪每年进行1次,时间宜在春茶后(4月底-5月上旬)进行。离地40-55㎝修剪。
B.2.3 重修剪、台刈
对衰老茶园采用重修剪或台刈,时间应在春茶后及时进行。
B.3 肥培管理
B.3.1 耕作
a) 深耕:每年或隔年的9月-11月对茶园行间土壤进行深耕一次,深度20cm~30cm。
b) 中耕:每年进行两次中耕,深度10cm~15cm。
B.3.2 除草
结合中耕进行除草,此外夏初至秋末在茶行间铺草,减少杂草生长,每公顷铺草15t~20t。
B.3.3 施肥
B.3.3.1 时间
追肥时间分别是2月中下旬(幼龄茶园),5月上旬,6月上旬~8月上旬,基肥时间为9月下旬~10月中下旬。
B.3.3.2 施肥量
a) 幼龄茶园施肥以氮为主,促进树冠面的形成,用量见表B.1。
b) 生产茶园
施肥情况视土壤肥力和产量而定,干茶产量<400kg/km2时,氮、磷、钾三要素的用量:氮为100kg,磷为30kg,钾为20kg。
表B.1 幼龄茶园氮、磷、钾三要素用量 kg/km2
树龄氮磷钾
1~220~4515~257~15
3~445~9025~454~10
B.3.3.3 茶树是忌氯作物,严禁使用含氯混(复)合肥。
B.4 主要病虫害防治
B.4.1 安吉白茶主要病虫害有茶尺蠖、茶蚜、黑刺粉虱、茶叶螨类、茶赤叶斑病、茶芽枯病等,防治指标、防治适期及推荐使用药剂见表B.2.
表B.2 茶园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指标、防治适期及推荐使用药剂
病虫害名称防治指标防治适期推荐使用药剂
茶尺蠖成龄投产茶园,幼虫量每平方米7头以上喷施茶尺蠖病毒剂应掌握在1龄~2龄幼虫期,气温<23℃,喷施化学农药或植物农药掌握在3龄前幼虫期茶尺蠖病毒制剂、鱼藤酮、苦参碱、联苯菊酯、氯氰菊酯、除虫脲。
茶黑毒蛾第一代幼虫量4头/m2以上;第二代幼虫是7头/m2以上。3龄前幼虫期Bt制剂、苦参碱、敌敌畏、联苯菊脂、除虫脲。
假眼小绿叶蝉第一峰百叶虫量超过6头或每平方米虫量超过15头;第二峰百叶虫量超过12头或每平方米虫量超过27头施药适期掌握在入峰后(高峰前期),且若虫占总量的80%以上白僵菌制剂、鱼藤酮、吡虫啉、杀螟丹、联苯菊酯、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
茶橙瘿螨每平方厘米叶面积有虫3头~4头,或指数值6~8发生高峰期以前,一般为5月中旬至6月上旬,8月下旬至9月上旬克螨特、四螨嗪、灭螨灵
茶丽纹象甲成龄投产茶园每平方米虫量在15头以上成虫出土盛末期白僵菌、杀螟丹、联苯菊酯
茶毛虫百丛卵块5个以上3龄前幼虫期杀毛虫病毒制剂、Bt制剂、氯氰菊酯、敌敌畏、除虫脲
黑刺粉虱小叶种2头/叶~3头/叶,大叶种4头/叶~7头/叶卵孵化盛末期辛硫磷、吡虫啉、粉虱真菌
茶蚜有蚜芽梢率4%~5%,芽下二叶有蚜叶上平均虫口20头发生高峰期,一般为5月上中旬和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吡虫啉、辛硫磷
茶小卷叶蛾1、2代,采摘前,每米茶丛幼虫数8头以上;3代、4代每平方米幼虫量15头以上1、2龄幼虫期敌敌畏、Bt制剂
茶细蛾百芽梢有虫7头以上潜叶、卷边期(1龄~3龄幼虫期)苦参碱、敌敌畏
茶刺蛾每平方米幼虫数幼龄茶园10头、成龄茶园15头2、3龄幼虫期参照茶尺蠖
茶芽枯病叶罹病率4%~6%春茶初期,老叶发病率4%-6%时石灰半量式波尔多液、苯菌灵、甲基托布津
表B.2(续) 茶园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指标、防治适期及推荐使用药剂
病虫害名称防治指标防治适期推荐使用药剂
茶褐色叶斑病低温高湿性病害,叶罹病率6%气温在15℃以下,相对湿度>80%以上,叶发病率>6%,11月至翌年3月石灰半量式波尔多液、甲基托布津
茶赤叶斑病高温干旱性病害,叶罹病率6%5-6月开始发生,7-9月最盛,叶罹病率6%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甲基托布津
茶炭疽病叶罹病率6%梅雨季节和秋雨期发病较重,适宜温度20-30℃,相对湿度>80%,叶发病率>6%甲基托布津、百菌清、石灰半量式波尔多液
B.4.2 有限制地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禁止使用滴滴涕、六六六、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氧化乐果、五氯酚钠、杀虫脒、克百威、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氰戊菊酯、来福灵及其混剂等高毒、高残留农药。见表B.3。
表B.3 无公害茶园可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安全标准
农药品种使用剂量 g(ml)/667m2稀释倍数安全间隔期 (天)施药方法、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80%敌敌畏乳油75~100800~10006喷雾1次
40%乐果乳油50~751000~150010喷雾1次
50%辛硫磷乳油50~751000~15003~5喷雾1次
2.5%三氟氯氰菊酯乳油12.5~204000~60005喷雾1次
2.5%联苯菊酯乳油12.5~253000~60006喷雾1次
10%氯氰菊酯乳油12.5~204000~60007喷雾1次
2.5%溴氰菊酯乳油12.5~204000~60005喷雾1次
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20~303000~40007~10喷雾1次
90%巴丹可溶性粉剂50~751000~20007喷雾1次
15%速螨酮乳油20~253000~40007喷雾1次
20%四螨嗪悬浮剂50~75100010a喷雾1次
0.36%苦参碱乳油7510007a喷雾
2.5%鱼藤酮乳油150~250300~5007喷雾
20%除虫脲悬浮剂2020007~10喷雾1次
99.1%敌死虫2002007a喷雾1次
Bt制剂(1600国际单位)7510003a喷雾1次
茶尺蠖病毒制剂 (0.2亿PIB/MI)5010003a喷雾1次
茶毛虫病毒制剂 (0.2亿PIB/MI)5010003a喷雾1次
白僵菌制剂(100亿孢子/g)1005003a喷雾1次
粉虱真菌制剂(10亿孢子/g)10020010a定向喷雾
20%克芜踪水剂20015015a定向喷雾
41%草甘磷水剂150~200150~200采摘时不宜使用喷雾
45%晶体石硫合剂300~500--采摘时不宜使用喷雾
石灰半量式波尔多液(0.6%)75000800~100010喷雾
表B.3(续) 无公害茶园可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安全标准
农药品种使用剂量 g(ml)/667m2稀释倍数安全间隔期 (天)施药方法、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75~1001000~150010喷雾
7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50~75喷雾
a 表示暂行执行的标准。
B.4.3 严格按照GB 4285-1989、GB/T 8321.1-7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
B.4.4 非生产季节宜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