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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茶叶政策(中国茶叶政策)

来源:www.nbmjn.com   时间:2022-11-24 04:17   点击:23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中国茶叶政策

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因地制宜

土地流转种茶可行,但国家没有明确政策。

2. 国家对茶产业的政策

四川茶叶一亩政府补贴200元

3. 茶叶的政策

1.种植茶叶,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800元。

2.农户连片种植茶叶50亩(含50亩)以上的,奖励2000元。

4. 国家对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

2021年申报项目及补贴:

01/农村重大补贴项目

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项目

补贴金额:省级1000-5000万元,国家级1000-3亿元

农村商业互联项目

补贴金额:每省2亿元

国家农村产业一体化发展示范园区项目

补贴资金:5000万元

农村综合建设项目

补助金额:每年5000万元,共三年

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项目

补贴金额:最高5000万

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补贴资金:2000万元以下

农业强镇示范工程

补助资金:1000万元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项目

补贴金额:2000-3000万元

绿色循环高效特色农业推广项目

补贴金额:180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管理项目

补助金额:每亩最高补助1500万元

43">中药材生产扶持及药材基地项目

补贴额度:100-3000 万元

√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项目

补贴额度:50-1000 万元

√“特色小镇”工程申报项目

补贴额度:500-2000 万元

√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

补贴额度:1000-1500 万元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畜禽良种)项目

补贴额度:800-1500 万元

02/观光采摘休闲农业类

承包山林地的林果业及观光农业,则可以申请造林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水利和道路建设补贴等。

√ 农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园艺类生产示范基地项目,扶持资金一般约为200万元。

√ 林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扶持资金约150万~300万。

√ 农业部主管的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扶持资金在50万~100万之间。

√ 农业局的水果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扶持资金在25万~100万之间。

√ 农业局的高产创建项目,扶持资金约50万~100万。

03/科技示范园等观光与科普一体的休闲农业

这类休闲农业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园、物流商贸园等形式,既可以申报技术方面的扶持,也能申请农业方面的扶持,因此可申报的资金扶持种类包括:

√发改委的冷链物流项目。

√ 商贸流通重点支持项目。

√ 农业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

√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一县一特和龙头企业带动项目。

√ 农业产业化财政扶持项目。

√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果菜产业项目。

√ 供销社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示范项目。

04/所有休闲农业园区都有机会申请的补贴

农业局与旅游局联合主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项目;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民创业项目;扶贫旅游项目等。

05/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支持范围: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现代农业示范核心区。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0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07/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生态体系、服务体系、运行体系六大支撑体系。

申报部门:财政厅农发办。

08/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生物质成型燃料,畜禽养殖场沼气发电场等,对废弃物利用的项目。

申报部门:发改委。

09/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

支持范围:现代农业园区。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

10/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

支持范围:技术创新的专利。

申报部门:科技部。

1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支持范围: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

申报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2/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关于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项目

申报部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13/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

如果是以中药材种植为基础的乡村旅游项目,可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申报项目包括: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 中药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 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

√ 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 中药材仓储技术及改善中药材仓储设施;

√ 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1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项目

支持范围:产业融合、土地托管、有机肥和低残农药、农膜项目。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

15/“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资助申报

支持范围: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合作社骨干、大学生村官、基层组织负责人和返乡创业者等。

申报部门:中国农学会。

16/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农副资源收贮、农副资源饲料化加工、种养结合农田消纳基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秸秆综合利用、其他符合的建设内容。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果茶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试点、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8/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区域特色经济林等林业示范项目。

申报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9/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申报部门:财政部。

20/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申报

支持范围: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农业农村产业扶持政策、加强新政策创设。

申报部门:农业部等五部委

21/扶贫项目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申报部门:国家乡村振兴局。

22/农牧、畜牧业类

支持范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畜牧良种推广项目;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项目;生猪(牛羊)调查大县奖励项目;奶业振兴行动。

23/种养结合庄园类

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项目;国家现代农业庄园项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项目;产粮大县奖励项目;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2021年国家重点惠农项目及补贴:

√全国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

补贴额度:100 万元,农业农村部授牌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补贴额度:500 万元以内

√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一镇一特

补贴额度:100-500 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

补贴额度:200 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补贴额度:500 万元

√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补贴额度:300 万以内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补贴额度:60-300 万元

√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300 万元

√粮改饲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1000 万元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

补贴额度:1000 万元

√农业“星创天地”项目

补贴额度:20-50 万元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 10%左右

√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 10%左右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

补贴额度:300 万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特色种植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 万;

√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 10%左右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补贴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补贴额度:80-120 万元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补贴额度:200-3000 万元

√农产品加工补助项目

补贴额度:1-100 万元

√2020 年农产品促销项目

补贴额度:20-500 万元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补贴额度:100 万

√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补贴额度:200-1000 万元

√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补贴额度:低息贷款项目

√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

补贴额度:低息贷款项目

√高新企业认证项目

补贴额度: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申报条件: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 30 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 30%以上;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

补贴额度:25 万元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以奖代补、贷款贴息

5. 国家对茶叶的政策支持2020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茶叶产量为274万吨,占全球的45.57%,中国茶叶国内销售量达220.16万吨,增幅为8.69%。六大茶类中,绿茶、乌龙茶产量保持略微增速,红茶、白茶、黄茶产量激增。 国内市场是拉动中国茶叶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市场潜力巨大。

6.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包括加工)之间,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7. 中国茶叶政策扶持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政府现尚未推行对油茶林种植普遍实行补贴的政策,但政府总体上支持在适宜地块上植树造林,对油茶林种植更有一些专项资金支持,这主要取决于你的种植是否符合项目条件并纳入项目。

你如有意种植油茶,可与当地林业站联系,争取纳入政府财政支持项目,则可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8. 国家关于茶叶发展的政策

有金融方面扶持如货款,土地流转费补贴丶加工机械购置补贴及地方扶持政策等。

9. 中国茶产业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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