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国际茶文化博览会
第十五届海峡两岸茶业博览会没有取消。
博览会将于今年11月16日至18日在武夷山茶旅小镇举办。目前,展馆运营、采购商邀约、媒体宣传等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中。
第十五届茶博会将继续通过一系列专业茶事活动的举办,发挥好海峡两岸合作交流这个重要窗口作用,践行“三茶”统筹理念,助力茶业、旅游、文化等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2.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政府代表发言
希望能同各位同事一起互学互进
3. 中国国际茶业及茶艺博览会
为进一步弘扬茶文化、带动国际茶行业的经济发展,联合国于2019年将每年的5月21日设立为“国际茶日”。
国际茶日是以中国为主的产茶国家,首次成功推动设立的农业领域国际性节日,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茶叶价值的认可与重视,这对振兴茶产业、弘扬茶文化有着重大意义。茶起源于中国,盛行于世界。中国茶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唐代陆羽的《茶经》在当时掀起了中国茶文化热潮,并反映到了诗词歌赋、绘画、书法等文化艺术领域。茶文化自此深深印刻在每个中国人心中。
4. 中国茶叶国际博览会
2020第四届中国(南昌)国际茶业博览会
日期:2020-11-13~2020-11-16
城市:南昌市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九龙湖大道1177号
展馆: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
主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
展会背景
江西是海上丝绸之路和万里茶路的重要枢纽,为中国茶业经济贡献了巨大力量。南昌市作为江西的省府,茶叶消费市场广阔,茶产业年消费额达50余亿元。
中国(南昌)国际茶业博览会立足南昌,辐射中部及全国重点茶叶消费市场,已成功举办了三届,累积展出面积11.5万平方米,参展展商累积5128家,30多个国家参展,观众达100余万人次,专业采购商30余万人次,南昌国际茶博会已发展成为江西省知名度最广、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全的茶产业盛会,近年分别荣获“江西省最具潜力展会奖”、“江西省优秀品牌会展奖”等多项荣誉。
本届展会的展览规模、品牌化程度将再创历史新高,与第二届江西“生态鄱阳湖 绿色农产品”博览会、江西林业产业博览会、2020中国(南昌)农产品加工机械及包装设备博览会三会同期同馆举办,共享30万专业产业采购商,同期活动精彩纷呈,我们热忱欢迎各大茶叶品牌及茶产业经销商加入我们,共同打造权威、专业茶产业商贸采购盛会。
5. 中国国际茶业博览会
福鼎盛产茶叶,兴于唐,盛于清,种茶制茶技术精湛。产于1914年的白毫银针花茶,参加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参展荣获金奖。得奖茶样是用福州漆器箱作外包装,通体做工考究,每个茶箱面都有附文字说明,毛重:3100克,海外回流。此款参展茶福建白毫银针特级花茶产于福建茶区,采用精选芽尖制成,虽时光流逝百年,但其茶身白毫依然清晰可见,保存之完好令人称奇。
6.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预案
铜仁古城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仁古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铜仁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铜仁古城是指位于铜仁市中心城区内,三江汇流处铜岩周边的东山古建筑群、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江宗门半岛既有建筑群,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铜仁古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古城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规划管控等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城乡建设、消防、规划、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铜仁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古城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古城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修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建立古城保护共管共建机制;
(五)与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铜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设立由文物、文史、规划、设计、古建、消防、园林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
古城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古城保护方案、保护名录、规划,以及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未经论证、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破坏铜仁古城的行为。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资助、捐赠、设立公益性资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利用、研究等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每年端午节所在周为铜仁古城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保 护
第九条 铜仁古城实行分类保护,从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重点控制历史建筑形态、结构和传统民居的风貌,全面保持既有建筑的风貌特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应当与古城建筑风格相协调,符合古城整体风貌。
第十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周逸群烈士故居、飞山宫、川主宫、东山寺、古城墙、古城门、古码头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包括其范围内的朱家大院、罗家大院等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
(三)逸群小学、东山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红色文化资源;
(四)摩崖石刻、牌坊、亭阁、古井、古树名木;
(五)书院、文庙等既有建(构)筑物;
(六)传统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铜岩、东山、江宗门半岛、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等景观风貌;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一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对象的普查和保护名录编制、修订工作,对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古城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古城保护机构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现状、历史沿革、名人轶事和文化艺术特征等;
(二)普查、研究获取的资料;
(三)测绘、设计信息资料;
(四)修缮、保养过程中的图文和影像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分类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
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坏标志牌。
第十四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责任单位制度,保护责任单位由古城保护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保护需要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古城保护机构收集、研究保护对象的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和实物,并接受其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铜仁古城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古城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古城保护机构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并设置保护责任公示牌。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第十七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改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制定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明确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古城保护机构公布。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传统民居损毁,不得擅自拆卸建筑构件,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和改变原有风貌。
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其所有权人参照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古城保护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铜仁古城内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原有风貌特征进行维护和修缮。除既有公共建筑维护和修缮由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外,其他既有建筑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条 铜仁古城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公共设施确需维护、修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城保护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维护、修缮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手续报古城保护机构备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中,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古城保护机构监督。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古城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规范、文明有序、干净整洁、便民利民的要求对铜仁古城进行管理。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运用铜仁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含保护名录、历史文化、业态项目、旅游活动、消防安全等内容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古城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古城保护机构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管线,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古城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古城内装修装饰行为的监督指导,制定管线管道、店铺门面、广告招牌、景观灯光、空调外机、遮阳棚(伞)等装修装饰标准。
给排水、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需要采用架空或者沿墙敷设的,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古城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铜仁古城内举办民俗、节庆、演出、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办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对铜仁古城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修缮、装修、经营等有关事项开展政务服务,制定车辆通行、货物运输等便民措施,为居民和经营者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乱搭建、乱堆放;
(三)在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移植、修剪树枝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
(六)破坏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七)随意丢弃垃圾、排放生活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油烟;
(八)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升放孔明灯;
(十)抽打陀螺、甩响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传统民居;
(四)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东山山体的活动;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储存、使用燃气;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铜仁古城资源,根据功能规划布局,明确区块业态,发布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经营项目目录,制定鼓励类项目奖励政策,推动古城文化、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铜仁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在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保护性利用。
鼓励依法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一条 铜仁古城内历史建筑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外观风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除不得开设大型餐馆外,可以进行活化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展示非遗项目、开展民俗表演、开设中医药馆等,传承民族民间文化。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利用铜仁古城内的传统民居开设传统商铺、传统工艺作坊、客栈、茶室等经营服务场所,展示原有居民生产生活形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城游、红色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二)开设博物馆、非遗馆、图书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科技馆;
(三)开办红色革命教育、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研学、培训机构;
(四)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五)制作、销售、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传统中医药、健康养生行业;
(七)经营特色美食、民宿、茶艺、酒吧;
(八)组织赛龙舟、傩戏、龙灯钹等民族民间文艺表演;
(九)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焚香烧纸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7.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立项策划书
2021春季中国(广州)国际茶业博览会
时间:5.27-31
地址:广州·琶洲·广交会展馆C区
8. 首届中国国际茶博会
答:中市2021年11月茶博会时间表是:
2021年11月12日,为期4天的第11届中国(南宁)国际茶产业博览会暨首届广西茶文化节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开幕。本届茶博会共设8个展区、1600个国际标准展位,吸引了国内800多家知名茶企业参展。图为一名工艺师在在茶具区向观众展示坭兴陶茶壶的雕刻技艺。
2021年11月12日,为期4天的第11届中国(南宁)国际茶产业博览会暨首届广西茶文化节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开幕。本届茶博会共设8个展区、1600个国际标准展位,吸引了国内800多家知名茶企业参展。图为观众在一家广西茶企业的展区品茶。
9. 中国茶产业博览会
2021广州国际茶叶展览会(广州秋季茶博会)
专业茶叶展
展会时间:2021-11-25 至 2021-11-29
展馆开放:上午09:00 ~ 下午18:00
展会地址:广州广交会展馆
展会介绍
广州国际秋季茶叶展览会简称广州茶博会,每年举办两届,是国内专业的茶叶展和茶具展,上届广州茶博会在广州广交会展馆举行,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参展企业700家,茶叶行业观众达5万人。
广州秋季茶博会TEA是中国乃至全球茶叶行业的风向标。展会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共同举办。自2010年起,举办地从中洲中心移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
秋季广州茶博会从2011年开始分春、秋两季举办。2012创办中国·天津梅江茶业及茶文化博览会,秉承前三届澳门茶博会的精髓;2016年举办澳门中国茶业精品展。2018年,创办粤港澳大湾区(珠海) 国际茶业博览会。
广州秋季茶叶展在业内被誉为国内最具规模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的茶业展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并获得巨大成功。展会发展迅速,是业界公认的中国茶业第一展,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茶业的“风向标”和“温度计”。
参展范围
茶叶;茶具;茶家具;茶饮料;茶食品;茶保健品;
茶工艺品;茶主题旅游;茶包装及设计;
茶叶采摘、制作、加工、包装机械;
种茶、制茶、茶叶保鲜及贮藏新科技;
茶叶专业市场;茶叶流通、经销、连锁、投资融资机构;
茶社、茶馆、茶休闲企业;茶业媒体;
10. 中国国际茶文化博览会的背景
大益普洱茶是云南大益茶业集团生产的知名品牌,是普洱茶标杆和经典代表,其中大益7572被誉为评判普洱熟茶的标杆,大益7542被誉为评判普洱生茶的标杆。
2012年06月28日到7月1日,大益集团委托大益茶授权经销商“深圳市云之南茶业有限公司”为代表公司盛装出席本次2012中国(深圳)国际茶业博览会。 2018年获得云南省10佳茶叶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