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标明重量(船运包裹)公约》。
第1条
1.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000公斤(1公吨)或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用明晰而坚牢的标志,将其总重量标明在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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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标明重量(船运包裹)公约》。
第1条
1.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000公斤(1公吨)或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用明晰而坚牢的标志,将其总重量标明在该包裹或物件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