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茶叶标准化生产规程(茶叶标准化生产规程最新)

来源:www.nbmjn.com   时间:2022-12-03 14:00   点击:2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茶叶标准化生产规程最新

1.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一般以“物”为对象,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通用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茶叶的技术标准是指为开发茶叶新品种等技术工作、为茶叶的质量以及各种茶叶加工设备制定的标准。如乌龙茶加工标准、特级西湖龙井质量标准等都是技术标准。   2.管理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一般对象是“事”。包括国民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中涉及的管理标准等。茶叶管理标准主要是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在茶叶生产加工中对企业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程序所作的规定。   3.工作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的主要对象是“人”,是为了特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落实到具体岗位(或部门)去完成所制定的标准。茶叶的工作标准则是茶叶企业为使员工对自己工作范围、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达到一种明确的认识所制定的规定,茶叶的工作标准还包括茶叶质量管理标准等。

2. 茶叶管理标准

鉴别茶叶的好坏,可从茶叶的外形、色泽、香气、滋味、汤色、叶底等方面来判别。

形状观察:主要从茶叶的条索、嫩度、光彩、净度几方面。

1、条索:条形茶的形状叫条索。经紧细、圆直、匀齐、重实为好。

2、嫩度:茶叶的嫩度主要看芽头多少、叶质老嫩和条索的光润度。此外,还要看峰苗(用嫩叶制成的细而有尖峰的条索)的比例。一般红茶以芽头多、有峰苗、叶质细嫩为好;绿茶的炒青以峰苗多、叶质细嫩、重实为好;烘青则以芽毫多、叶质细嫩为好。

3、色泽:看茶叶的颜色和光泽。红茶的光彩有乌润、褐润和灰枯的不同;绿茶的光彩有嫩绿或翠绿、洋绿、青绿、青黄,以及光润和干枯的不同。红茶以乌润为好,绿茶以嫩绿、光润为好。

4、净度:主要看茶叶中是否含梗、末或者其它非茶类的杂质,以无梗、末和杂质的为好。此外,还可以嗅嗅茶叶的香气是否正常,有无烟、焦、霉、馊、酸味或其它不正常的气息。

5、香气:用嗅觉来审评香气是否纯正和持久。可反复多嗅几回,以辨别香气的高低,强弱和持久度,以及是否有烟、焦、霉味或其它异味。

6汤色:茶叶内含物被开水冲泡出的汁液所呈现的光彩叫汤色。汤色有深浅、亮暗、清浊之分。以汤色明亮、纯净透明、无混杂的为好;汤色昏暗、混浊者为差。

7滋味:茶叶经沸水冲泡后,大部门可溶性有效成分都进入茶汤,形成一定的滋味,滋味在茶汤温度降至50℃左右时为最好。品尝时,含少量茶汤,用舌头细细品味,从而辨别出滋味的浓淡、强弱、鲜爽、醇和或苦涩等。

8叶底:浸泡后的茶叶(叶底),能真实反映茶叶的真实品质,所谓窥一斑而知全豹。而叶底鲜活则表明这款茶不论从茶青、制作工艺、冲泡方式都是好的。评定叶底一是靠嗅觉辨别香气,二是靠眼睛判别底的老嫩、匀整度、色泽和开展与否,同时还观察有无其它杂物掺入。

另外,如今市场上还有一种以次充好,添加香精的茶。添加香精的陈茶,在茶友们之间肆虐,危害着人体的健康,而自己可能还丝毫不自知。

3. 茶叶生产工艺流程标准

袋泡茶加工的工艺流程如F: 原料茶一检验一复火一切碎一筛分一风选一拼配一包 装一装盒一检验一装箱一袋泡茶成品。 在进行袋泡茶生产时,首先应对原料茶进行必要的检 验,要求茶叶品质正常,无霉变和异味,重金属含量和农残 指标符合国家茶叶卫生标准,灰分含量应低于6%,茶叶含 水率应低于5%。若茶叶水分高于5%,则应使用茶叶烘干 机进行复火,使含水量符合要求。若系碎茶则可直接进行分 筛,若系条茶则应先行使用切茶机切碎,然后分筛,分筛后 将14~60孔的碎茶投人风选,但应注意配好的袋泡茶原料 中60孔茶不得大于5%。大于14孔的茶叶则应重新送上切 茶机切碎,切碎后再分筛。风选使用茶叶风力选别机,目的 是将14~60孔碎茶中茶灰和轻质茶毛等吹除。然后根据要 生产的袋泡茶的品质要求,选取不同茶叶原料,拼配出符合 产品标准的袋泡茶原料。这时即可使用袋泡茶包装机进行袋 泡茶包装,袋泡茶包装机自动化程度很高,内袋滤纸送入、 折袋、封边、进茶、封口和送线、折粘标签,甚至包纸盒等 工序均可在一台机器上连续完成,一般不用人工辅助。有的 包装机需要对包好的袋泡茶人工装纸盒,然后用玻璃纸封 盒。并在此过程中对袋泡茶包装质量进行检验,包括茶包质 量和盒装质量。合格后用塑料袋将每箱装人数量的盒装袋泡 茶包裹,最后装人纸箱,用粘胶封箱带封箱,完成袋泡茶加工。文章:

4. 茶叶标准化生产规程最新修订

关于整合茶产业资源问题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积极推动茶产业资源整合,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创响茶叶知名品牌,促进茶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茶产业出口竞争力。

1、加强政策引导。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全国茶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2009-2015年)》《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明确茶产业发展思路、目标任务、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区域,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优势区域集中。2016年,印发《关于抓住机遇做强茶产业的意见》,引导各地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化的茶叶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国际化的茶叶集团,创响一批有全球竞争力的茶叶品牌,提高产业质量效益,助力茶产业转型升级。

2、创建知名品牌。农业农村部通过组织各类农业展会等,加大茶叶企业品牌营销推介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影响力。2017年,在首届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期间,组织了68场品牌茶叶推介活动,开展了“中国十大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中国优秀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推选。2018年,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期间,组织了76场品牌茶叶推介活动,推选了108个品牌茶叶产品为“第二届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金奖产品”。

3、促进出口贸易。2018年,商务部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并认定安徽黄山、江西上饶、湖南长沙三家茶叶基地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支持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召开国际茶业大会,参加国际茶叶委员会年会、北美茶叶年会等活动,制作珠茶和眉茶出口标准实物参考样,开展茶叶出口质量安全和宣传推广活动,增强中国茶叶品牌的国际认知度。

4、凝聚产业力量。2017年,农业农村部牵头组织成立中国茶产业联盟,联合157家大型茶叶企业集团及科研单位,聚力联促创新、联创品牌、联拓市场、联合维权,引领做强中国茶产业。2018年,中国茶产业联盟开展标准化、出口、金融等专项工作,推动实施茶叶标准化战略,共同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搭建金融对接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我国茶产业竞争力。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将按照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茶产业资源,以布局优化、品质提升、产业融合为重点,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实施创新驱动、品牌带动,推动做大做强中国茶产业。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中国茶商》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中国茶商》的观点和立场。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中国茶商》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中国茶商》的观点和立场

5. 有机茶叶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6. 茶叶标准化生产规程最新版下载

安吉白茶标准化操作。

第一步摊青,所谓贪心指的是把茶叶收集回来,把它摊开在地上。

第2步杀青,所谓杀青就是用高温对嫩叶组织破坏,一般就是烘烤。

第3部理条。杀菌后慢慢提高速度,先慢后快,这样茶叶的温度会慢慢升高,锅里的湿度随温度升高而慢慢降低,茶叶细叶变小变直,这样可以出锅摊凉。

7. 茶叶生产标准执行

db好。

DB是地方标准,GB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对没有国标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属于四级标准之一。国标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标;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标。

8. 茶叶标准化生产技术

高扬“绿色、生态、高效”的茶产业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茶园建设,率先打造生态茶业大省,推动开展首批生态茶园认证,目前已有24家茶企进入首批生态茶园认定名单。不断加快良种推广,推进标准化生产,创建了26个茶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为茶叶品牌唱响全国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注重培育茶品牌,加快发展茶叶产业“三品一标”认证和保护,不断拓展和提升品牌市场价值。目前,茶叶类区域公用品牌达29个,获得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茶叶产品95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4个;举办各种茶叶会展为企业搭建展销与宣传平台,进一步提升好茶影响力,提高茶农收入,实现产业振兴。

9. 茶叶标准化生产规程最新版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2291—2008《白茶》。与GB/T 2229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

一一增加术语和定义;

——产品中增加“寿眉”并规定相应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

一一理化指标中增加水浸出物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政和 县稻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蔡良绥、潘德贵、林健、林有希、余步贵、黄礼灼、赵玉香、孙威江、张亚丽、 蔡清平、邹新武、朱仲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2291—2008。

白 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innaeus.) 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3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毫银针 Baihaoyinzhe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单芽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2

白牡丹 Baimuda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一芽一、二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3

贡眉 Gongmei

以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4

寿眉 Shoumei

以大白茶、水仙或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或叶片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4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白茶根据茶树品种和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四种产品。

4.2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5要求

5.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感官品质

5.2.1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贡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4寿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5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7.3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产品可长期保存。

10. 茶叶质量控制规范

按茶的质量级别分类茶叶不同,级别也不同,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有的特级茶还细分为特一、特二、特三等,普洱散茶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十级,共11个级别,级别不同,品质各有差异,一般级别会印在相应的茶叶外包装上,方便消费者辨别。

同一花色的各种商品茶根据茶叶的老嫩程度划分的等级。等级编号由小到大,茶叶品质则由高到低。如炒青和烘青毛茶常分6级12等(每级含2个等,也有分7级14等),一级二等品质比二级三等好;精茶中的眉茶也分级,如特珍一级、二级;珍眉一级、二级……。外销眉茶为便于洽谈订货,常以一定号码表示花色等级。

11. 茶叶质量标准规范

按茶叶的质量级别分类茶叶不同,级别也不同,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有的特级茶还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共11个级别,级别不同,品质各有差异,一般级别会印在相应的茶叶包装袋上,方便消费者辩别。

同一花色的各种商品茶根据茶叶的老嫩程度划分的等级。等级编号由小到大,茶叶品质则由高到低。如炒青和烘青毛茶常分6级12等(每级含2个等,也有分7级14等)一级二等品质比二级三等好,精茶中的眉茶也分级,如特珍一级、二级珍眉一级、二级、三级…,外销眉茶为便于洽谈订货,常以一定号码表示花色等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