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
标准号:关键词: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新近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国家强制性规定,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自2004年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明年起,包括茶叶在内没有QS认证的13类食品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所有茶庄、茶馆也不得经营无QS认证的茶叶产品。
一、准备资料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后补正。
三、审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审核批准。
四、 发证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特别提醒:《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2.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号结束);(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七、工作时严禁吸烟。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常温贮存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5、仓库要定期打扫。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3. 茶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给你个参考文件,再依你们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正:
茶叶的储藏保管以干燥(含水量在6%以下,最好是3%-4%)冷藏(最好是零摄氏度)无氧(抽成真空或充氮)和避光保存为最理想。
1、鲜茶叶经加工成干茶产品后,应及时经质检人员验收入库,检验方法、卫生指标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执行。
2、产品检验合格入库后,仓管员应根据产品档次密封包装、贴好标签、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同时应做好六防:防湿、防潮、防混、防串味、防火、防盗。
3、产品进仓后仓管员应登记造册,产品进出要严格办理交接签收手续,严禁私人窝藏产品。
4、仓管员要搞好仓库环境,确保产品卫生安全,贮藏条件要达到清洁、干燥和相对避光。仓库周边及库内严禁存放与产品无关的杂物,以防混标、串味、污染。
5、定期检查库内产品,每月进行盘点、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出厂商品茶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按照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
7、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气),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茶叶仓库卫生管理
储存茶叶最需要的就是一个好仓库,只有仓库设备完善,才能更好的对茶叶进行储存及管理。
储存茶叶仓库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茶叶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茶叶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茶叶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茶叶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茶叶定期检查制度掌握茶叶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茶叶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茶叶和有异味的茶叶。
4. 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茶叶生产执行标准t22111是GB/T 22111-2008 《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国家推荐标准。
2008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将普洱茶重新定义为:普洱茶是云南特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以符合普洱茶产地条件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按特定的生产工艺生产,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茶叶,分为普洱生茶和普洱熟茶两大类。
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可以从中提取出五大要点:一是产地,二是原料,三是工艺,四是品类,五是仓储。
1、产地
从广义上讲,普洱茶生长范围为云南及其周边,也就是说它的产地不仅仅包括澜沧江中下游流域,还包括部分湄公河上游流域。
但是2008年12月颁布的地理标识规定了普洱茶的原料必须是云南境内,主要包括滇西和滇南。
2、原料
普洱茶是以云南大叶种及部分中小叶种为制作原料。云南大、中小叶种的原料是高茶多酚含量的茶叶,含量为25%~35%,比其他省小叶种茶叶的茶多酚高出一倍,这就是普洱茶滋味浓醇、苦涩但回甘强的根本原因。
5.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制度
办公用茶是指在办公区域内为接待与工作有关来访人员以及组织召开会议时提供使用的茶叶,不得变相作为福利进行分配发放。
本着保障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购买办公用茶以普通茶叶为主,不得购买高档茶叶,可参照区级机关会务用茶购买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元/斤,同时要建立茶叶领取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6. 茶叶店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属于食品,销售食品需要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办营业执照。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4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第十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茶叶是现在每家每户的必备饮品,是招待客人的必须品,并且中国的茶道文化历史悠久。尤其是喜欢喝茶的人们,围着茶桌谈经论道。茶水是很好的调理身体疾病的饮品,可以清楚肠道的垃圾,在养生的方面,有着很好的效果,现在就来学习茶叶的种植技术。
一、茶树种植
1.茶园选择
若是荒山、荒坡,只要成片地生长有铁芒箕、映山红、油茶、松树、杨梅等植物的一般呈酸性,可以种茶;
茶树是深根作物,其根系发达,根系的垂直深度可达1米以上,其中吸收根主要分布在0-50厘米土层;因此深厚的土层是创造茶树根深叶茂的先决条件。一般要求茶园土壤土层深度至少在60㎝以上,并且底土无硬盘层。
一般选择海拔高度1200米以下,最高不能超过1600米。坡度最好选在25℃以下的坡地及丘陵地区,高山陡坡也不要超过30℃。
2.移栽定植规格
(1)定植规格:双行双株,大行距150cm,小行距0.33cm,窝距35cm,即150㎝×33㎝×35㎝。每亩植苗4000株左右 。
(2)移栽要领: 移栽时,茶苗根部先打新鲜黄泥浆,放入茶苗并让根系铺开,回填深层土壤覆盖,用脚踩紧土壤。
分层填土踩紧2至3次,盖土深度一定要达到13~17厘米,确保栽深栽紧。移栽后进行第一次定型修剪,中小叶品种留5~7片叶,大叶品种留3~5片叶,保证修剪后茶苗露土部分最高超过15厘米。注意四不栽“地不平不栽,土不碎不栽,土不潮湿不栽,病弱苗不栽,晴天烈日不栽”。
二、幼苗期管理
(1)抗旱、防冻保苗:茶苗移栽后,要保持茶园土壤湿润。一周内无雨,要及时浇水抗旱保苗。此外,培土壅根、茶园灌水等对预防冻害,也有很好效果。
(2)茶园行间铺草覆盖:防止水土流失、 抑制杂草生长、稳定土壤的水热变化、增加有机质,提高土壤肥力。
(3)补苗: 新建茶园,一般均有不同程度的缺窝断行现象,必须抓紧时间在建园1-2年内将缺苗补齐,否则难以补上。最好采用同龄茶苗补,补植后要浇透水。
(4)勤除杂草: 茶苗移栽后要及时除草,用手拔除茶苗附近杂草。
三、定型修剪
第一次定型修剪:
当移栽茶苗高达30cm以上,茎粗3mm以上时,在离地面15-20cm处留1-2个较强分枝,剪去顶端新梢。
第二次定型修剪:
在上次修剪后一年进行。用整枝剪在第一次定型修剪的剪口上提高15-20cm,剪后茶树高度为30-40cm。修剪时注意剪去内侧芽,保留外侧芽,以促使茶树向外分枝伸展。
第三次定型修剪
在第二次定型修剪一年后进行,若茶苗生长势旺盛也可提前。用篱剪在第二次剪口上提高10-15cm,即离地面40-55cm处水平剪除上部枝梢,促进骨干枝正常生长。
四、投产茶树修剪
(1)轻修剪
轻修剪目的:刺激茶芽萌发,解除顶芽对侧芽的抑制,使树冠整齐、平整,调节生产枝数量和粗壮度,便于采摘、管理。
修剪时间:秋茶停采后的11月上旬-11中旬进行
修剪方法:茶季结束后剪去3-5cm树冠,修剪宜轻不宜重,否则会推迟春茶开采期,造成春茶减产。
(2)深修剪
每隔4-5年一次,剪去树冠10-15cm枝叶,留高80-90cm,可在春末夏初成或年底(3月、11月)
修剪的枝叶有机质含量很高,养分含量丰富,是茶园很好的有机肥源;每年修剪的枝叶应设法归还土壤,可直接作肥料深翻入土壤,也可直接铺于土壤表面。
(3)重修剪:对象是未老先衰的茶树和一些树冠虽然衰老,但骨干枝及有效分枝仍有较强的生育能力、树冠上有一定绿叶层的茶树 。
常用的深度是剪去树高的1/2或略多一些,留下离地面高度30~45cm的主要骨干枝 。
(4)台刈:茶树必须是树势十分衰老,采用重修剪方法已不能恢复树势,即使增强肥培管理产量仍然不高,茶树内部都是粗老枝干,枯枝率高,起骨架作用的茎秆上地衣苔藓多,芽叶稀少,枝干灰褐色,不台刈不足以改变树势的茶树。一般采取离地面5~10cm处剪去全部地上部分枝干。
台刈要求切口平滑、倾斜、不撕裂茎秆,必须选用锋利的弯刀斜劈或手锯锯割,也可选用圆盘式割灌机切割。尽量避免树桩被撕裂,以防止切口感染病虫,而且破裂部分会有较多雨水滞留,影响潜伏芽的萌发。
五、施肥
追肥:
1.定植当年9月,亩施茶叶专用肥5kg。
2.第二年亩施茶叶专用肥15kg,即3月、6月、9月分3次施。
3.第三年亩施茶叶专用肥25kg,即3月、6月、9月分3次施。
4.第四年亩施茶叶专用肥30kg,即3月、6月、9月分3次施。
5.投产后,每年每亩施不少于40kg茶叶专用肥。
追肥施肥要结合中耕除草进行,开沟离树体20公分,沟深不低于5-10cm,施后盖土。
基肥:每年11月中旬结合冬季深耕把杂草、枯枝、表土等杂物与有机肥1000kg,同时配施茶叶专用肥,开沟深施,沟深宽不低于25cm,施后盖严。
六、采摘
幼龄树:当三次定型剪后,树高70cm以上时,新梢长
一芽五、六叶以上时,实行采高养低、采中养边,摘去顶端一芽一二叶,留3-4叶,着重养蓬。
成龄树:采高留低,采主枝留侧枝,采中间留两边,以采为主,采养结合。
8.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茶艺室规章制度
一、轻轻进入茶艺室。
二、爱护茶艺室内的卫生。
三、茶艺用品摆放整齐,展品、装饰画等禁止触摸。
四、茶艺室内保持安静,懂茶礼。
五、操作要做到“二轻一慢”(操作轻、说话轻、动作慢)。
六、节约茶叶,注意用水和用电安全。
七、如有突发情况,及时报告。
9. 茶叶生产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10.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户卖酒需办《酒类批发许可证》。
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要求: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